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03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省嘉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树立。
被执行人四平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吕相军,主任。
申请执行人**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省嘉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树立与四平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20)吉0303民初2585、2586、2587、2589、258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吉0303民初2585、2586、2587、2589、2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谷彦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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