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九台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执异16号 申请人:长春九台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伟邦龙***13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三晋老陈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道办事处长吉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诚公司”)与吉林三晋老陈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春九台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执行人伟诚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通知公告等证据。 本院查明,伟诚公司与三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8)吉0113民初528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吉林三晋老陈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00万元,并按月利1.9分计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程款利息1858953元;三、被告如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对案涉建筑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晋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吉01民终2335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维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8)吉0113民初52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8)吉0113民初52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吉林三晋老陈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程款利息143.5万元;三、驳回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吉0113执1551号。 另查,2022年11月28日,伟诚公司作为甲方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伟诚公司将上述判决中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公司。2022年11月29日,伟诚公司在《长春晚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告,通知三晋公司债权转让事宜。2023年2月5日,伟诚公司出具《债权转让情况说明》,认可上述债权已转让给***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伟诚公司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本案涉及债权转让给***公司,并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三晋公司,该债权转让已对三晋公司发生效力。伟诚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书面认可***公司取得该笔债权,现***公司、伟诚公司申请变更***公司为(2019)吉0113执155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长春九台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为(2019)吉0113执155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旭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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