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执保38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被保全人:长春市九台区东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九台区东湖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