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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21民初2876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台安县。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伟邦龙***13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本人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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