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035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女,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益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2010202002569X,住所:南关区解放大路36号永城大厦B605室。
法定代表人:**,男,1969年10月2日生,现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益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告吉林省益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购买的,由吉林省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名称:川渝.泓泰国际-环球贸易中心一期,坐落于彩宇大街以东、空地以西、云友路以北川渝?泓泰国际-环球贸易中心一期第2【幢】1【单元】,丘(地)号:2-70/211-1:
1.房号:1108,建筑面积:38.93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779415号;
2.房号:1109,建筑面积:97.84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779435号的私有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喻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