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益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益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2民初3092号 原告:***,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城建世纪佳园*栋205。 被告:吉林省益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36号永城大厦B605室。 被告:***,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浦东路衡器委***组。 ***与吉林省益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计10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