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益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吉林省益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035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女,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益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69X,住所:南关区解放大路36号永城大厦B605室。 法定代表人:***,男,1969年10月2日生,现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益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告吉林省益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购买的,由吉林省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名称:川渝.泓泰国际-环球贸易中心一期,坐落于彩宇大街以东、空地以西、云友路以北川渝?泓泰国际-环球贸易中心一期第2【幢】1【单元】,丘(地)号:2-70/211-1: 1.房号:1108,建筑面积:38.93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79415号; 2.房号:1109,建筑面积:97.84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79435号的私有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