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吉民抗29号
申诉人吉林省福泉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终1510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吉检民监[2019]2200000019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田锋
审判员 程洁
审判员 张尧
书记员 肖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