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3民初16号
原告:***,现住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3146号44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双阳经济开发区劳动培训中心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400元,减半收取402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