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1915号
原告: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双山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街320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国,董事长。
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闫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