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6162号
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立国,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展,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2.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晓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