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九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1024号
(2022)吉0202执保60号
申请人:吉林市九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张馨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嘉洋,吉林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孙立国。
申请人吉林市九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九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53,324元的财产或其他等额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吉林市九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53,324元的财产或其他等额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卫 军
审判员 朱洪超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