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街320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朝阳区双山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潘怡蒙,董事长。
上诉人**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5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月皓
审判员  王忠旭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