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2民初2958号
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立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桂林,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娜,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展。
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