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2民初2751号
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桂林,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令君,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2.00元,由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姚建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