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6163号
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立国,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立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