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75民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重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秋爽,女,1994年6月1日生,汉族,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扶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旭,男,1993年10月8日生,汉族,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19)吉7503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88元,减半收取2844元由上诉人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922元,应当退回2107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朴红君
审判员 张松林
审判员 南日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翟倬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