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雅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92民初1047号
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立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邰宏飚,吉林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春雅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池仁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长春雅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长春雅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长春雅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长春雅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1,900.00元减半收取,10,9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长春雅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沈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