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70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金皓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金皓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2)吉018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向上诉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 瑶
审判员 胡月皓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