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长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448号仲裁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执行费65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浩
审判员 曹 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