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融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84执保174号 保全申请人:吉林省金皓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岭镇南道村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财富大厦后楼5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 保全申请人吉林省金皓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2)吉0184民初437之二号民事裁定书并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2)吉0184民初437之二号民事裁定书实施完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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