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新恒远防水材料经销处、***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执保79号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新恒远防水材料经销处。
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71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