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融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蛟河市新恒远防水材料经销处、***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执保79号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新恒远防水材料经销处。 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71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赵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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