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执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新恒远防水材料经销处,住所地蛟河市河南街学府5号楼8号门。
经营者:**。
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中东财富大厦后楼5楼506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新恒远防水材料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4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新恒远防水材料经销处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与人民币714.00元、利息、费用价值相等的财产、财产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苏航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丛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