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长南劳人仲案字第2020第123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7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曲 刚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