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融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长南劳人仲案字第2020第123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7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曲 刚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