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某与吉林省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679号 原告:长某。 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某诉被告吉林省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坤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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