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679号
原告:长某。
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某诉被告吉林省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坤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