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白山市广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6执恢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广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进行了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19日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到限制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广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结果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广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世昆 审  判  员  毕克强 审  判  员  迟吉岩
(代)书记员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