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执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贵生,系公司经理。
***与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602民初1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工程运费50,678.00元,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我院通过网络司法查询系统和传统线下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目前暂无法实现,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颖
审判员 吴永军
审判员 孙中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季桂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