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执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榆木桥子村。
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德泰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贵生,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白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白山仲字第1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进行了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名下有机动车2台(车牌号码分别为:吉F2108、吉F26302),因无法找到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车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对上述车辆的处置。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并依法于2022年1月17日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到限制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将该案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白山仲字第1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世昆
审  判  员  刘士民
审  判  员  刘巍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