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2月23日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兴泰花园。
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德泰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贵生,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白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白山仲字第33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在其它案件中有执行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款16158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59263.19元,本院收取执行费2323.81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进行了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10月21日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到限制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将该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白山仲字第33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世昆
审  判  员  毕克强
审  判  员  刘士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