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02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贵生,系公司经理。
***与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602民初1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劳务费255,047.00元,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我院通过网络司法查询系统和传统线下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一处建筑面积316.04平方米房产(已查封,不宜处置)外无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认可我院的调查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颖
审判员 吴永军
审判员 孙中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季桂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