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双辽市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82民初620号
原告:双辽市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辽北街北环委一组。
法定代表人:贾立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男,汉族,1982年12月11日出生,双辽市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省双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和,男,汉族,1956年4月4日出生,双辽市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告: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迎春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孙双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红,吉林钢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辽市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新建筑”)与被告***、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辽城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顺新建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转包工程应缴纳营业税3982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转包工程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6367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14年5月30日签订双辽市茂林镇浩维花园小区施工合同。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将双辽市茂林镇浩维花园小区部分工程分包,并未及时向原告(名义纳税主体)给付纳税凭证或者支付分包工程应缴纳的税金。原告垫付二被告分包工程应当承担部分的税金,二被告应当依法返还。二被告为挂靠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给付分包工程应缴纳的税金,二被告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其垫付的案涉工程税金,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双辽市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4元,退回给双辽市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大军
审 判 员  柳孔飞
人民陪审员  郝静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