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双辽市顺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382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双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
被执行人双辽市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6)吉038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二0一七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登记,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6)吉038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付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