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382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信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
被执行人双辽市王奔镇留久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有,村长。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信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辽市王奔镇留久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双双民二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闫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