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303执30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生,住四平市铁**。

被执行人四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英健,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吉030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13733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23元。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后,已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20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

2.于2020年7月6日、2019年7月16日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0年7月14日到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缴存信息。

4.于2020年7月15日到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房屋登记信息。

5.于2020年7月21日到被执行人办公地点走访,询问附近其他人员,称被执行人现外债很多,应该无能力给付欠款。

6.于2020年7月25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四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吉030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殷立新

执行员  刘志林

执行员  刘洪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