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303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8月15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四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