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年与四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303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9月1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四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年放弃了案件受理费275元的执行,被执行人四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了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