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松原市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及松原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民申35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松原市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郭旗街469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林,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友祥,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贵山,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松原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469号。

法定代表人:孙天山,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松原市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松原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7民终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松原市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岳 航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黄一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智超

书 记 员  高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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