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松原市晟瑞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民初5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民初55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656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