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松原市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松原市晟瑞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民终1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亚*,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松原市晟瑞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乡赫尔其勒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2月1日生,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松原市晟瑞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民初5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民初55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656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