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对松原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02财保268号******
申请人:***,男,1976年7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扶余县肖家乡东大十五村4社。******
被申请人:松原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4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松原市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松原市宁江区郭旗街4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松原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松原市宁江铁西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松国用(2007)第070001246号,面积45175.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松原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松原市宁江铁西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松国用(2007)第070001246号,面积45175.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满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