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21民初2958号
原告:松原市建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
被告: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姚作成,经理。
原告松原市建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松原市建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称:自2008年6月,被告购买原告的空心砖共计欠款96320元,此款没有给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空心砖款9632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送达法律文书未成功,且无法查找到被告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现住所地,同时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法定代表人姚作成的居住地和联系方式,致使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无法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市建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0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彦臣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耿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