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21民初2938号
原告:***,女,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前郭县。
被告: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育才街。
法定代表人:姚作成。
原告***与被告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铲车费249260元。事实和理由:2006年至2009年被告雇佣原告铲车,共拖欠原告铲车费195260.00元和54000.00元,共计249260.00元。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铲车费24926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未能提供准确的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作成的联系地址,无法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按照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20元,由本院退回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