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前郭县前某某发防水服务队与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721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前**前***发防水服务队
被执行人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前**前***发防水服务队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前**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270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前**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9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将执行款59000给付申请人,申请人于2017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此案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本案终结。执行费3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2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耿 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