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前郭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1民初2646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文学,吉林省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繁玲玲,女,1979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址吉林省前**。系**妻子。
被告: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前**。
法定代表人:宋海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职员。
被告:刘长文,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
被告:***,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兴敏,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高洪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文宇,职员。
被告: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
原告**与被告前**金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长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本案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用48779.52元(已减掉被告垫付的1200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44天×159.96元=7038.24元、误工费44天×159.96元=7038.24元、伙食补助费用44天×100元=4400元,交通费用1000元,以上合计68256元。二、残疾赔偿金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另行计算。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于2021年3月将其承包的前**查干湖小镇工程发包给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又将工程转包给第三被告,第三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干木工活。2021年4月12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从梯子上摔落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径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距骨软损伤。原告共住院44天,因无钱继续治疗出院。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只垫付医疗费用1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治疗费用,本案被告相互推脱,无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主体有误,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