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1民初3816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文学,吉林省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前郭县蒙古艾里社区育人委金鼎学府苑。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唐文,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告:***,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唐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对**提供的刘唐文、***的地址进行送达,刘唐文、***未能接收到本院文书。本院无法确定刘唐文、***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刘唐文、***国应诉,同时**不能提供刘唐文、***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致使刘唐文、***的诉讼主体身份无法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76元,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中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