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民终1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刘建飞,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上诉人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1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1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重审。
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牟凤桐
审判员 杨小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