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702执647-3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住所地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作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作成,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92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松原市启峰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立即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借款本金2400000元及2015年9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4%支付利息,并按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支付罚息。二、被告松原市启峰建筑有限公司届期不偿还借款,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对被告*作成名下的坐落于宁江区沿江街、建筑面积为97.82平方米、房产证号为000××1号的房屋以及坐落于宁江区育才街育盛委、建筑面积181.19平方米、幢号4号、房号107号、所在层数为1-2、房产证220××81的营业用房作为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优先受偿债权数额(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金额)的部分归被告*作成,不足部分由被告松原市启峰建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姚作成、***在本案中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被告松原市启峰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中,申请人要求对提供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已经对姚作成名下的坐落于宁江区沿江街建筑面积为97.82平方米(房产证号为000××1号)的房屋以及坐落于宁江区育才街育盛委建筑面积181.19平方米(幢号4号、房号107号、所在层数为1-2、房产证号为220××81)的营业用房进行评估拍卖,网上竞拍因无人竞买而流派,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余欠款项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2018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如到期不能按期偿还,申请人有权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5)宁民初字第49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