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502民初2749号
原告:通化市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通化玉圣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通化市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玉圣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通化市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市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市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通化市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梁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