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执保198号
申请人:通化市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新城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通化市通化县富江乡泉源沟村二组。220521196910097428。
被申请人:***,女,1990年9月4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阳光水岸2号楼5单元301室。220521199009047421。
因申请人通化市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2)吉0502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通化市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据申请人通化市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于慧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