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民初1156号之二
原告:通化市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新城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经理。
被告:***,女,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通化市通化县。
被告:***,女,1990年9月4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夜金莎音乐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市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雪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鹏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