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松原市东昕建设有限公司、松原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民申22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松原市东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松原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市东昕建设有限公司、松原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郭岩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侯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